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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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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0月1日起:洪泽、盱眙、淮安、淮阴、涟水、金湖等6个县区,先后发布通告同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然而还有人心存侥幸心理……
案例一
2019年12月30日下午,清江浦公安分局淮海路派出所民警在对新港小区一家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除了全部予以收缴外还对店主处以拘留2日的行政处罚!
民警告诉记者,日前,淮海路派出所对辖区超市、烟酒店等经营场所进行了集中检查,总体上看,市区“禁燃”一年来,效果明显,但仍有一些店家心存侥幸。在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查出后,该超市老板马某称,这些烟花爆竹是之前一直没有卖掉的,还没来得及处理,自己也知道储存这些烟花爆属于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处罚。
案例二
1月1日凌晨清江浦公安分局清江派出所接到市民举报称:有人在公园路燃放烟花!民警赶到现场后,很快找到了燃放烟花的潘某,潘某对违法燃放烟花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潘某交代,2019年12月31日晚,他约了朋友一起“跨年”。为了增加喜庆氛围,23点59分左右,他在某酒吧门口放起了烟花。潘某称自己知道市区禁放烟花爆竹,但考虑到当时是凌晨,心存侥幸,没想到刚放完,就被民警找到了,对此后悔不已。
民警告诉记者,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潘某燃放的地点属于禁放区域,因此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无论是庆典活动,还是娱乐游玩,都不要心存侥幸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警方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打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树立文明行为举止和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淮安的城市形象。
案例三
2019年12月29日,盱眙县一男子为庆祝孩子满月,在禁止燃放的区域燃放爆竹,结果被警方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盱眙首起因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的案例。记者了解到在推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该县在依法处罚的同时
实行“多元惩戒”制度。
当日10时许,盱眙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城区金源花苑小区内有人燃放爆竹。接报后,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到场后,民警发现地上有燃放爆竹后的一大片残留物。经走访调查,民警发现该小区一户人家正在办宴席,原来,当日是高某孩子满月之日,他特邀宾朋赴宴并燃放爆竹祝贺,却不知已违法。随即,民警向高某宣传了“自2019年12月26日起,盱眙城区部分范围不准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最终,高某接受200元罚款的处罚,并表示以后不会再犯。
春节将至,盱眙县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实行全覆盖、全天候巡逻,坚决防止禁放区域内发生燃放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通过公开曝光,将行为人信息及时转递有关部门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并对有单位的行为人实行通告单位措施,是党员干部的,一律通报纪委监委以及所在单位,实行“多元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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